20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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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
淮南中电焦岗湖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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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地址 |
毛集试验区焦岗湖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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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名称 |
《淮南中电焦岗湖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淮南中电焦岗湖20MW(二期)光伏发电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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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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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过程 |
淮南中电焦岗湖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在淮南市毛集区组织专家对本报告进行技术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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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1)本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建设单位应报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 (2)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报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3)拟建项目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才能投入正常生产和使用。 (4)拟建项目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6)如本项目今后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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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1、补充完善相关评价依据。 2、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调查分析。 3、其他修改内容应根据专家组成员进行辨识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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