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5
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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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寿县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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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址 |
寿县窖口乡真武村和堰口镇魏岗村交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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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名称 |
寿县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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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是寿县环保示范工程,为了进一步实现寿县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创建生态环保城市,寿县政府决定采用特许经营BOT的合作方式,在寿县南部距离城区16km的窖口乡真武村和堰口镇魏岗村交界处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该项目批准规划用地约56106.6m2(84亩),项目建设规模为1×600t/d焚烧炉+1×12MW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配套设施。总平面布置的用地按预留1×600t/d焚烧炉+1×12MW汽轮发电机组总体规划考虑。项目投产后利用焚烧垃圾余热发电,发出的电力将并入当地电网,目前投资方香港绿色东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正式与安徽省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了特许经营权协议,并成立了寿县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筹建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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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
安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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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过程 |
本项目按照评价相关规范要求,于 2017年9月依据项目评价方案启动评价工作,相继开展了资料收集、编制评价方案、工程分析、报告编制及内审,并于2017 年11月3 日通过了专家组技术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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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及建议 |
结论: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拟建项目属于“三、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3、其他电力生产”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的涉及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将本项目作为“风险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本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且在投产后加强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管理工作,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是可以控制的。
建议:(1)完善报告书中提出的组织管理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卫生保健措施、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的补充措施
(2)本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存档随时接受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检查。
(3)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方可施工。
(4)拟建项目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同时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才能投入正常生产和使用。
(5)拟建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6)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当及时、如实向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7)如本项目今后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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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报告通过技术评审,评价机构按照专家组要求对报告修改完善后通过,提交用人单位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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