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018/12/27

寿县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寿县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址

寿县窖口乡真武村和堰口镇魏岗村交界处

评价报告名称

寿县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

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是寿县环保示范工程,为了进一步实现寿县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创建生态环保城市,寿县政府决定采用特许经营BOT的合作方式,在寿县南部距离城区16km的窖口乡真武村和堰口镇魏岗村交界处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该项目批准规划用地约56106.6m2(84亩),项目建设规模为1×600t/d焚烧炉+1×12MW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配套设施。总平面布置的用地按预留1×600t/d焚烧炉+1×12MW汽轮发电机组总体规划考虑。项目投产后利用焚烧垃圾余热发电,发出的电力将并入当地电网,目前投资方香港绿色东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正式与安徽省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了特许经营权协议,并成立了寿县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该项目。

建设单位于2015年8月取得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的核准批复,2016年3月开始建设,2017年8月主体工程建成。建设项目自建成后陆续开展各分系统的调试运行工作,并于2017年8月27号至8月31号对整套机组进行冲转、空负荷、带负荷试运行及72+24小时试运行四个阶段,汽机主、辅设备、系统均经过运行考验,系统设计与安装合理完善,机组能够平稳带负荷,满足机组正常运行的要求。

本项目申请的技术方案已达到国家垃圾焚烧技术的要求,并在目前国内外普遍采用的垃圾焚烧技术基础上进行了深化与优化。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21号),该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 第四大项电力 第23条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寿县绿色东方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安徽天成和众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其“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安环部

评价过程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程序可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

(一)准备阶段

主要工作为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签订评价工作合同、收集和研读有关技术资料、开展初步现场调查、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核,确定质量控制要点等。

(二)实施阶段

依据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分析、确定危害因素检测点及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现场调查、工作日写实、危害因素检测、收集职工健康检查资料及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核实等工作。

(三)完成阶段

主要工作为汇总与分析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所得的资料、检测的数据,对比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分析、评价得出结论,提出对策和建议,按标准完成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对评价报告书进行评审和修改。

评价结论及建议

结论:根据《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2012年6月4日安监总安健第73号)要求,本项目属于“三、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3、其他电力生产”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的涉及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将本项目作为“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本项目主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高温、二噁英、柴油、硫化氢、氰化氢、氯化氢及盐酸、氨、二噁英、氢氧化钙、氢氧化钠、粉尘、工频电场。

该公司在设备先进程度、总体布局、建筑卫生学等方面基本上符合工业企业的卫生要求。企业对本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措施与建议,特别是在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设施、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方面应进行认真落实,在落实整改和保持现有生产规模的基础上,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正常,个体防护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以及职业卫生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1. 职业卫生管理

(1)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本单位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继续完善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2)针对企业已经编制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要进行适用性的讨论和修改,保证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能够行之有效,更好的指导规范日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每年组织进行生产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将每次的检测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或张贴在现场;针对实际情况参加组织一些职业卫生有关的培训活动;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包括岗前、岗中、离岗,体检结果疑似职业病的作业人员应及时安排复查,并妥善保存职业健康档案;在省安监局官网及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申报。

(3)在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概算方面,应明确项目专项经费总额、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上岗前体检、上岗前培训教育费等及专项经费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等内容。

(4)作业现场特别是飞灰固化间应勤打扫,及时清理车间地面的积尘,减少扬尘的产生。同时,加强健康监护,合理安排劳动休息制度,适当减少工人的作业时间,以降低作业工人接触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的几率,并保证在夏季高温作业时段,工人有足够的休息时间,能及时恢复体力,也可避开高温时段工作,配备专门的防暑药品,准备充足的水和饮料。

(5)在垃圾卸料大厅设置休息室供大厅清洁工和卸料车司机等休息使用,休息室应设置新风系统,新风口应保证为室外新鲜风。

(6)建设项目应加强对外包单位和劳务派遣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1、审核外包和劳务派遣单位或个人是否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应与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双方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职责和义务;

2、督促外包和劳务派遣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其员工配备合格个人防护用品,组织其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等;

3、外包和劳务派遣单位或个人在建设项目现场作业时,应有专人在现场监督其作业。若发现未按要求正确佩戴职业病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应拒绝其开展作业。

2. 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监督管理

企业应按照GB/T11651、GB/T18664、GB2890等法规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监督现场作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且针对现场防护用品使用不规范现象,在生产管理中应采取有效的监督奖罚机制,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写上岗作业操作规程中,也可将防护用品的使用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指标,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佩戴,从而更好的保护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同时,要完善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保管、发放记录,确保能追溯。

3.现场警示标识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相关规定,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等位置,根据实际情况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考虑到飞灰固化包装位粉尘浓度超标的情况,针对飞灰固化并结合其他工段提出以下建议:

(1)严格控制工艺条件,加强对飞灰固化生产装置的检查,防止反应生成物吸潮沉积,并且严格熟练控制飞灰水分含量;

(2)加强对搅拌装置振打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该装置可防止大的灰块堵塞出口;

(3)在维检修清理飞灰时,采取湿法作业,避免产生扬尘;

(4)飞灰固化间操作区域应每天定期冲洗1-2次,操作区域与操作室的门不能同时打开,操作区大门应确保并做好密封措施,进入操作区域时应立即关闭其大门,防止粉尘逸散至休息区域。

目前,建设单位已针对飞灰固化包装区域设置了通风除尘设施,同时生产工艺采用湿法作业,对设备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物料跑冒现象进行了维修,目前建设项目飞灰固化区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正常,岗位接触粉尘浓度得到有效控制,能够符合防护要求。

6.职业健康监护

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结论要求,及时组织复查人员进行复查工作,坚持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上岗、在岗、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重点是要做好检查结果需要复检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特别是应关注劳务派遣人员,尽早发现或排除疑似或职业病禁忌者。

7.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

(1)公司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演练可采取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各部门或人员在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能,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等内容。。演练过程应及时记录演练记录,并保存好演练照片等资料。

(2)现场调查发现氨水站和污水处理站设置的2个紧急喷淋装置水压明显不足,实际使用效果不佳,可参考《人身防护应急系统的设置》HG/T20570.14-95》第3.0.1.4规定水流量:安全喷淋器最小水流量为114l/min,安全洗眼器最小水流量12l/min;ANSI Z358.1-2004  水压应不低于0.2MPa,不应超过0.7MPa。

(3)针对已设置的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4)与距离公司最近的具有建设项目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医疗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救护协议,方便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就医。

8、预防性告知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2)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项目应包括生产现场所有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通过公告栏向职工公布,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报告各单位主管,并提出治理措施。

(3)在今后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不断补充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严格按照职业卫生相关制度执行职业卫生防治措施和计划,若今后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或工艺设施发生重大变更的时,应按照规定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4)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卫生防护

在进入垃圾坑、炉膛、料仓等密闭空间进行检维修作业时,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要求:

1、制定作业进入垃圾坑许可程序和安全作业规程,并保证相关人员能随时得到计划、程序和规程;

2、确定并明确维修作业负责人、进入作业劳动者(以下简称作业者)和外部监护或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护者)及其职责,并在坑外设置警示标识,准备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设备、个人防护用品、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特别是是应急爬梯、呼吸器、防细菌、病毒工作服、报警器等,并保证所有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劳动者能够正确使用;

3、进入垃圾池、渗滤液池、水处理池作业前,应采取净化、通风等措施,惰性气体清洗和强制通风等对坑底充分清洗,并使用消毒剂杀菌消毒,以消除或者控制所有存于坑内的一氧化碳、甲烷、硫化氢、细菌、病毒等职业病有害因素。

同时,在维检修时,进入飞灰固化间对飞灰储罐进行清灰、垃圾渗滤液污泥发酵处理拉运时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要求,参照上述建议,制定详细的密闭作业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和检测设备,防止在维检修发生窒息、中毒等事故。

综上所述,企业应持续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及时将不符合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处理解决,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权利。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补充完善相关评价依据完善

2、进一步完善防护设施性能评价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