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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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单位 |
天长市伯士的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新上年产50000吨组合聚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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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天长市铜城镇化工集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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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黄凤增 参与人:何三国、王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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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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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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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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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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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陪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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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编制评价方案;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质控程序;专家对送审稿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告修改完毕,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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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建议 |
结论: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评价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将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落到实处,保证职业卫生专项资金的落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管理,有效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不良影响。 在初步设计、施工中,只要确实落实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其正常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可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拟建项目是可行的。 建议:1、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补充措施及建议的内容,补充完善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2、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同时进行信息公示;3、拟建项目在项目的设计阶段,应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经相关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4、拟建项目完工后,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5、如拟建项目今后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形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备查,同时进行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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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预评价报告》通过技术评审。评价机构按照专家组的上述及评审会上提出的其他意见对《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提交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和施工中予以落实并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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