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昕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EVA胶膜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023/8/30

服务项目单位

安徽昕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EVA胶膜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地址

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105

联系人

谢晓俊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项目负责人:黄凤增

参与人:刘玄、任金凤

现场调查时间

2023.6.4

现场调查人员

黄凤增任金凤

现场采样时间

2023.6.6-6.8

现场采样人员

刘玄、任金凤

用人单位陪同人

谢晓俊

过程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评价方案、分析资料、现场检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质控程序;专家对送审稿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告修改完毕,提交用人单位存档备查。

结论与建议

 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建设项目属于大类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类292“塑料制品业”,小类2921“塑料薄膜制造”。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的规定,建设项目属于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的C292“塑料制品业”,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建议建设单位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完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等资料。如当出现新入职或转岗人员时,若员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应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于建设项目混岗的情况,同一劳动者在不同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都应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设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离岗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建设单位要落实经评审通过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向劳动者公布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并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有关评审和整改情况等资料存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3、建设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以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并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同意《报告》通过技术评审。评价单位按以上建议对《报告》进行修改,提交用人单位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