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22
|
服务项目单位 |
合肥绿阳家居有限公司2024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
|
地址 |
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亭路8号 |
||
|
联系人 |
吴亚婷 |
||
|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刘潮 参与人:林涛、鲍寒 |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4.3.8 |
现场调查人员 |
夏红平、任金凤 |
|
现场采样时间 |
2024.3.14 |
现场采样人员 |
林涛、鲍寒 |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吴亚婷 |
||
|
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定期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一审、二审,内审质控程序,报告完成终稿。 |
||
|
结论与建议 |
结论: 1.本次对合肥绿阳家居有限公司各作业场所的噪声、矽尘、木粉尘、苯乙烯共4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其中噪声17个检测点,矽尘(总尘)、矽尘(呼尘)均为2个检测点,木粉尘、苯乙烯均为1个检测点。 2.用人单位木工、装订工、包装工、叉车工、铣行工、巡检工接触噪声40小时等效声级值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各检测点劳动岗位接触噪声40小时等效声级值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超标原因:用人单位切割机、倒角机、磨边机、手持打磨机均属高噪声设备,且车间设备布局紧凑,相互影响导致噪声超标。 3.用人单位木工、切割工岗位接触木粉尘、矽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峰接触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用人单位粘接工接触矽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峰接触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超标原因:粘接工作业区域集中,相互间存在粉尘逸散。 4.用人单位粘接工接触苯乙烯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短时接触容许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建议: 1.用人单位1#车间、2#车间属于噪声作业场所,用人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2.建议粘接房作业时开启全部水淋式粉尘处理器,作业人员在条件允许下相互保持一定作业距离,减少相互粉尘逸散影响。 3.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领用、维护和使用管理,确保劳动者作业时能够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4.用人单位应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职业病危害工作区域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出现异常的项目,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复查异常项目,并保存、记录好复查结果档案。 5.应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规范培训记录,以使员工了解本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及其防护措施,从而增强劳动者的防护意识,保护劳动者健康。 6.应参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应包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及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
|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无
|
||
安徽天成和众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营业执照 皖ICP备06004022号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