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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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单位 |
安徽祥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2024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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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工业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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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陶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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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任金凤 参与人:刘玄、何三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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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时间 |
2024.2.29 |
现场调查人员 |
夏红平、任金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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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时间 |
2024.3.4 |
现场采样人员 |
刘玄、何三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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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陪同人 |
陶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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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定期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一审、二审,内审质控程序,报告完成终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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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建议 |
结论: 1、本次对安徽祥沛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各作业场所的噪声、其他粉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紫外辐射、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共14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其中噪声14个检测点,其他粉尘、砂轮磨尘、紫外辐射、电焊烟尘、一氧化碳、锰及其化合物、二氧化氮、臭氧各2个检测点,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各1个检测点。 2、用人单位噪声检测结果显示焊工1、焊工2、浇筑工的噪声40h等效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他岗位的噪声40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超标原因:等离子切割机作业时,产生的机械噪声较大且手持打磨机与工件摩擦时产生的噪声较大,因焊工1、焊工2接触等离子切割和打磨,故焊工1、焊工2噪声40h等效声级超标;振捣台属于高噪声设备,浇筑工使用振捣台振捣时,设备运行时声音较大,故导致浇筑工噪声40h等效声级超标。 3、用人单位各岗位劳动者接触粉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4、用人单位各检测岗位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5、用人单位焊工1、焊工2接触紫外辐射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建议: 1.经现场调查可知,用人单位为刷漆工配发了型号为P-A-1的防毒面具,该防毒面具符合《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GB2890-2009)标准,但不符合新修订的《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GB2890-2022)标准,建议用人单位根据新标准更换型号为A1的防毒面具。 2.经现场调查可知,用人单位为各岗位劳动者配发防噪耳塞,其中刷漆岗位属于非噪声作业场所,刷漆工可自行选择是否佩戴耳塞作业。 3.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领用、维护和使用管理,确保劳动者作业时能够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4.用人单位应严格设备管理,对生产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检修,确保其防护效果。 5.用人单位应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职业病危害工作区域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出现异常的项目,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复查异常项目,并保存、记录好复查结果档案。 6.应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规范培训记录,以使员工了解本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及其防护措施,从而增强劳动者的防护意识,保护劳动者健康。 7.应参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应包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及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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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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