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7
|
服务项目单位 |
合肥大群包装有限公司2024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
|
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开区金沪路一号 |
||
|
联系人 |
杨友宏 |
||
|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任金凤 参与人:王林、林涛 |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4.3.11 |
现场调查人员 |
任金凤、夏红平 |
|
现场采样时间 |
2024.3.15 |
现场采样人员 |
王林、林涛 |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杨友宏 |
||
|
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定期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一审、二审,内审质控程序,报告完成终稿。 |
||
|
结论与建议 |
结论:1.本次对合肥大群包装有限公司各作业场所的噪声、其他粉尘、氢氧化钠共3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其中噪声12个检测点,其他粉尘3个检测点,氢氧化钠1个检测点。 2.其中单层瓦楞工岗位劳动者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他各岗位劳动者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超标原因:单层瓦楞机属于高噪声设备,转速越快噪声越大,在瓦楞机运行时转速快产生的机械噪声大且劳动者接触时间长,故导致该岗位噪声超标。据现场调查用人单位配备3M1270型防噪耳塞:SNR值为25dB,实际可降噪值为15.0dB,其中单层瓦楞工岗位的40h等效声级值为85.2dB,正确佩戴后可将噪声降至70.2dB,故工人在正确佩戴情况下防噪有效。 3.用人单位各个检测点劳动者接触其他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4.用人单位制胶工岗位劳动者接触氢氧化钠的最高容许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建议:1.用人单位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的要求,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培训等内容,并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档案。在日常工作中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8〕 3号)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防护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领用、维护和使用管理,确保劳动者作业时能够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应严格设备管理,对生产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防护效果。 4.用人单位应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职业病危害工作区域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出现异常的项目,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复查异常项目,并保存、记录好复查结果档案。 5.应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规范培训记录,以使员工了解本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及其防护措施,从而增强劳动者的防护意识,保护劳动者健康。 6.应参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含: 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②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③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
|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无 |
||
安徽天成和众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营业执照 皖ICP备06004022号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