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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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单位 |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化工机械厂2024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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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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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刘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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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任金凤 参与人:李奥、刘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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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时间 |
2024.11.10 |
现场调查人员 |
任金凤、刘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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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时间 |
2024.11.28 |
现场采样人员 |
李奥、刘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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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陪同人 |
刘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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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定期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一审、二审,内审质控程序,报告完成终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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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建议 |
结论: (1)物理因素 1)噪声 用人单位各检测岗位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 2)紫外辐射 用人单位各检测点岗位紫外辐射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 3)手传振动 用人单位打磨岗位手传振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 (2)粉尘 用人单位各岗位接触电焊烟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3)化学有害因素 用人单位各检测点化学有害因素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建议: (1)用人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确保有效运行。 (2)用人单位应按照《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2019年8月16日))等相关规定,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网报、变更申报),网站:www.zybwhsb.com。 (3)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DB34/T 4705—2024)的要求,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职业病危害工作区域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出现异常的项目,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复查异常项目,并保存、记录好复查结果档案。 (4)用人单位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的要求,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培训等内容,并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档案。在日常工作中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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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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