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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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单位 |
长丰县兴岭鹏峰建材环保有限公司2024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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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兴岭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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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单良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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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刘源清 参与人:曹晨、任金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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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时间 |
2024.12.6 |
现场调查人员 |
刘源清、夏红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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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时间 |
2024.12.10 |
现场采样人员 |
曹晨、任金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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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陪同人 |
单良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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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定期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一审、二审,内审质控程序,报告完成终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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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建议 |
结论: (1)噪声 用人单位成型工、码垛工岗位噪声8h等效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其他岗位噪声8h等效声级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超标原因:成型工所使用的振捣成型机属于高噪声设备,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较大,故导致成型工噪声8h等效声级超标;码垛工与成型设备距离较近,受到成型岗位噪声干扰,因此码垛工噪声8h等效声级超标。 (2)粉尘 用人单位成型工、码垛工岗位矽尘(总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以及峰接触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铲车工岗位矽尘(总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以及峰接触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用人单位成型工岗位矽尘(呼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以及峰接触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码垛工、铲车工岗位矽尘(呼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以及峰接触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超标原因分析见表6-1: 表6-1 粉尘超标原因分析表
注:KN95口罩防护因数(APF)为10,正常生产过程中,成型工、码垛工岗位产尘的危害因数均小于滤棉的防护因数(APF),作业人员在正确使用、定期更换的情况下,该防护口罩的防尘效果有效。
建议: (1)根据用人单位噪声检测结果显示,成型工岗位和码垛工岗位噪声8h等效声级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用人单位使用耳塞加耳罩的模式进行防护,耳塞NRR值为29dB,理论降噪值为11dB,耳罩在耳塞降噪的基础上在降噪5dB,本次检测码垛工岗位噪声等效声级为89.8dB,正确佩戴耳塞后,码垛工理论接触值为78.8dB,属于《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2009)表1中保护水平为“好”的范围内(实际接噪强度在75-80dB内),基本能满足防护要求;成型工岗位噪声等效声级为99.7dB,正确佩戴耳塞和耳罩后,成型工理论接触值为83.7dB,属于《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2009)表1中保护水平为“可接受”的范围内(实际接噪强度在80-85dB内),基本能满足防护要求。同时建议用人单位对于噪声超标的岗位,应加强监督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 (2)建议用人单位对料场增加喷淋装置或雾炮机,且制定合理的清扫制度,及时对厂区进行洒水,防止二次扬尘。 (3)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DB34/T 4705—2024)的要求,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职业病危害工作区域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出现异常的项目,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复查异常项目,并保存、记录好复查结果档案。 (4)用人单位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的要求,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培训等内容,并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档案。 (5)用人单位应按照《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2019年8月16日))等相关规定,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网报、变更申报),网站:www.zybwhsb.com。 (6)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在办公区设置办公区域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在工作场所设置生产区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7)应参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含: 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②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③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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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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