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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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单位 |
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 肥东县梅山灰场光伏发电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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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梅山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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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黄凤增 参与人:王林、刘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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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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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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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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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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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陪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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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编制评价方案;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质控程序;专家对送审稿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告修改完毕,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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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建议 |
结论:通过对拟建项目生产工艺、原辅材料、设备布局以及类比分析结果,拟建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基本可行,本报告针对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拟建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本报告中补充措施建议,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如果拟建项目在以后的设计、施工和正式投产中,落实项目拟采取的各类防护措施以及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建议,同时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开展情况下,其职业病危害可控,从职业病防治角度评估拟建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拟建项目职业卫生防护基本能够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建议:1、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补充措施及建议的内容,补充完善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2、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的要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同时进行信息公示;3、拟建项目在项目的设计阶段,应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经相关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4、拟建项目完工后,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 5、拟建项目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试生产前落实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正常生产后,落实在岗期间以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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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预评价报告》通过技术评审。评价机构按照专家组的上述及评审会上提出的其他意见对《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提交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和施工中予以落实并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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