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注塑工厂)2025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2025/4/22

服务项目单位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注塑工厂)2025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双塘路269

联系人

潘巧云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项目负责人:王林

参与人:王林、曹晨

现场调查时间

2025.3.17

现场调查人员

王林、刘源清

现场采样时间

2024.3.19

现场采样人员

占玉玲、李红

用人单位陪同人

潘巧云

过程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定期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一审、二审,内审质控程序,报告完成终稿。

结论与建议

结论:

1.用人单位物料工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各检测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

用人单位各检测岗位聚丙烯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以及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用人单位各检测点化学有害因素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以及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2.用人单位各检测点聚氯乙烯粉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建议:1.用人单位应在每年高温季节(7月至9)到来之前三个月内为接触高温作业的工种进行高温体检,体检周期11次,同时高温季节做好防暑降温预防工作。

2.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DB34/T 47052024)的要求,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职业病危害工作区域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出现异常的项目,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复查异常项目,并保存、记录好复查结果档案。

3.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DB34/T 47052024)的要求,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职业病危害工作区域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