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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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单位 |
合肥天汇安巢孵化科技有限公司重组人胰岛素肠溶胶囊产业化(P-II)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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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安徽省巢湖经济开发区龙泉路生物医药产业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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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王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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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黄凤增 参与人:何良胜、易秀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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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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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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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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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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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陪同人 |
王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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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工程分析、编制评价方案;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质控程序;专家对送审稿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告修改完毕,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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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建议 |
结论:通过对拟建项目生产工艺、原辅材料、设备布局及风险评估结果,在做好可以报告提出的防护措施和本报告补充措施的条件下,预测拟建项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他粉尘(有机粉尘、无机粉尘)、二氧化钛粉尘、硫酸、盐酸、二氯甲烷、甲醇、异丙醇、乙腈、正庚烷、乙酸、氢氧化钠、硫化氢、噪声、高温等应能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如果拟建项目在以后的设计、施工和正式投产中,落实项目可研报告中提出的各类防护措施以及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建议,同时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开展情况下,其职业病危害可控,从职业病防护角度评估拟建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拟建项目职业卫生防护基本能够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建议:1、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补充措施及建议的内容,补充完善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 2、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的要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同时进行信息公示; 3、拟建项目在项目的设计阶段,应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经相关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4、拟建项目完工后,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 5、拟建项目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试生产前落实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正常生产后,落实在岗期间以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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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预评价报告》通过技术评审。评价机构按照专家组的上述及评审会上提出的其他意见对《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提交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和施工中予以落实并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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