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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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单位 |
安徽鑫友高分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环保型粉末涂料项目(一期一阶段)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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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黄山市徽州区循环经济园区昌平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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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吴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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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黄凤增 参与人:林李进、何三国、易秀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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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时间 |
2021.5.19 |
现场调查人员 |
黄凤增、何三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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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时间 |
2021.5.26-5.28 |
现场采样人员 |
何三国、林李进、黄凤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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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陪同人 |
吴友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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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评价方案、进行现场检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质控程序;专家对送审稿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告修改完毕,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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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建议 |
结论:根据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可行,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效果可行,符合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但建设项目今后仍需继续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转,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并进一步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建议 建议: 建设单位后期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时,应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2、建设单位要落实经评审通过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向劳动者公布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并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有关评审和整改情况等资料存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3、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4、在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5、建设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以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并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等。 6、建设单位应于2024年7月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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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评价报告》通过技术评审。评价机构按照专家组的上述及评审会上提出的其他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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