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
|
服务项目单位 |
睿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长鑫工业厂房项目废水处理站1B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
地址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空港经济示范区)空港南路南、天柱山大道东 |
||
|
联系人 |
王校 |
||
|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林李进
参与人:王敏、何三国 |
||
|
现场调查时间 |
无 |
现场调查人员 |
无 |
|
现场采样时间 |
无 |
现场采样人员 |
无 |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无 |
||
|
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评价方案、分析类比资料;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质控程序;专家对送审稿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告修改完毕,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
||
|
结论与建议 |
结论:拟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采取、落实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以及本预评价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建议,项目建成投产后,在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方面应能达到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因此,在正常生产条下,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方面可行。 建议: 1.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拟建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2.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的要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拟建项目在设计阶段,企业应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且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在设计编制完成后,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设计进行评审。评审后,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4.拟建项目建设完成后,在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组织并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5.拟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内,及时、如实向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
|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对该评价报告评审结论为“通过”,建设单位必须要求评价机构根据上述修改意见及建议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专家组(组长)确认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项目设计和施工中予以落实。 |
||
|
相关图像影像资料 |
本次预评价不涉及现场图像影像资料 |
||
安徽天成和众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营业执照 皖ICP备06004022号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