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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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单位 |
合肥皓东精密工业有限公司2023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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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丹霞路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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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张欢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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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任金凤 参与人:阮长安、张磊峰、林涛、韩宇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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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时间 |
2023.09.17 |
现场调查人员 |
任金凤、王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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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时间 |
2023.09.23 |
现场采样人员 |
阮长安、张磊峰、林涛、韩宇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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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陪同人 |
张欢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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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定期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一审、二审,内审质控程序,报告完成终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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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建议 |
结论:1.本次对合肥皓东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各作业场所的噪声、砂轮磨尘、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高温、紫外辐射、一氧化碳、臭氧、二氧化氮共9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其中噪声16个检测点,电焊烟尘2个检测点,高温2个检测点,砂轮磨尘1个检测点,一氧化碳、紫外辐射、锰及其化合物、二氧化氮、臭氧均为2个检测点。 2.其中用人单位冲压和打磨区岗位劳动者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他岗位劳动者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超标原因:冲床和打磨工在冲压和打磨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噪声较大,接触时间较长,导致噪声40h等效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据现场调查用人单位配备SA-7-5型防噪耳塞:SNR值为38dB(A),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39800.1-2020的相关规定,噪声耳塞可实际降噪值为:SNR*0.6=22.8dB(A),结合检测结果分析可知,冲压和打磨工岗位40h等效声级值分别为87.7、86.9dB(A),正确佩戴后可将噪声降至64.9dB(A)、64.1dB(A),故工人在正确佩戴情况下防噪有效。 3.用人单位各个检测点劳动者接触的粉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4.用人单位各个检测点劳动者接触高温值符合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的要求。 5.用人单位各个检测点劳动者接触化学危害因素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6.用人单位各个检测点劳动者接触紫外辐射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建议:1.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冲压工和打磨工的作业时间并监督劳动者佩戴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为焊接岗位设置防护设备,减少和预防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3.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8〕 3号)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领用、维护和使用管理,确保劳动者作业时能够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4.用人单位应严格设备管理,对生产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检修,确保其防护效果。 5.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继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人进行在岗职业健康检查,动态观察劳动者健康变化情况,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或劳动者的其它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对其进行诊断、治疗和妥善处理。 6.应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的职业健康培训,规范培训记录,以使员工了解本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及其防护措施,从而增强劳动者的防护意识,保护劳动者健康。 7.应参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应包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及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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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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