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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公示

合肥博大精密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4/4/19     浏览次数:    

服务项目单位

合肥博大精密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区中塘路186

联系人

林元胜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项目负责人:任金凤

参与人:夏红平、夏妍

现场调查时间

2024.3.12

现场调查人员

夏红平、夏妍

现场采样时间

2024.3.15

现场采样人员

刘潮、檀明涛

用人单位陪同人

林元胜

过程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定期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一审、二审,内审质控程序,报告完成终稿。

结论与建议

结论

1.本次对合肥博大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各作业场所的噪声、工频电场、其他粉尘、铝合金粉尘、一氧化碳、可溶性镍化合物、氢氧化钠、氨、磷酸、硫化氢、硫酸、氟化物、1,2-二氯乙烷、过氧化氢、异佛尔酮、环己酮、正己烷、乙酸乙酯、乙酸丁酯、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三氯甲烷、正丁醇、甲基丙烯酸甲酯共26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其中噪声152个检测点,工频电场、一氧化碳、氨、硫化氢、氟化物、过氧化氢、异佛尔酮和环己酮各1个检测点,其他粉尘2个检测点,铝合金粉尘25个检测点,可溶性镍化合物和甲基丙烯酸甲酯各3个检测点,氢氧化钠、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各6个检测点,磷酸4个检测点,硫酸、1,2-二氯乙烷、正己烷、三氯甲烷和正丁醇各5个检测点,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各7个检测点。

2.用人单位除1#厂房1层镭雕扫灰工、1#厂房1层手工打磨工、2#厂房1层冲压工、2#厂房1层打磨工、1#厂房2层手工研磨工、1#厂房2层自动研磨工、1#厂房2层油漆打磨工、1#厂房2层上件打磨工、4#厂房2层自动打磨工、4#厂房2层手工打磨工、化学品管理员接触的噪声40小时等效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各岗位劳动者接触的噪声40小时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见表6-1:

6-1 噪声超标原因分析表

超标岗位

超标原因

1#厂房1层镭雕扫灰工

镭雕扫灰作业过程使用到气枪吹扫,气枪吹气过程产生较大噪声

1#厂房1层手工打磨工

打磨过程砂轮与工件之间的相互摩擦,从而产生较大噪声

超标岗位

超标原因

2#厂房1层冲压工

冲床在加工过程中,冲头和模具与金属板材的相互作用会产生巨大的冲击力和震动,产生较大噪声

2#厂房1层打磨工

打磨过程砂轮与工件之间的相互摩擦,从而产生较大噪声

1#厂房2层手工研磨工

打磨过程砂轮与工件之间的相互摩擦,从而产生较大噪声

1#厂房2层自动研磨工

打磨过程砂轮与工件之间的相互摩擦,从而产生较大噪声

1#厂房2层油漆打磨工

打磨过程砂轮与工件之间的相互摩擦,从而产生较大噪声

1#厂房2层上件打磨工

打磨过程砂轮与工件之间的相互摩擦,从而产生较大噪声

4#厂房2层自动打磨工

打磨过程砂轮与工件之间的相互摩擦,从而产生较大噪声

4#厂房2层手工打磨工

打磨过程砂轮与工件之间的相互摩擦,从而产生较大噪声

化学品管理员

离心机运行过程产生较大噪声

 

3.用人单位各岗位劳动者接触其他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4.用人单位除1#厂房1层喷砂工和4#厂房2层喷砂工接触铝合金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各岗位劳动者接触铝合金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见表6-2:

6-2 铝合金粉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超标原因分析表

超标岗位

超标原因

1#厂房1层喷砂工

喷砂机作业过程产生较大粉尘,喷砂完成后气枪吹扫产生二次扬尘

4#厂房2层喷砂工

5.用人单位各岗位劳动者化学因素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建议

1)用人单位1#厂房1层镭雕扫灰工、1#厂房1层手工打磨工、2#厂房1层冲压工、2#厂房1层打磨工、1#厂房2层手工研磨工、1#厂房2层自动研磨工、1#厂房2层油漆打磨工、1#厂房2层上件打磨工、4#厂房2层自动打磨工、4#厂房2层手工打磨工、化学品管理员接触的噪声40小时等效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上述岗位的工作时间,并在日常工作中督促上述岗位员工正确佩戴防噪耳塞。

2)用人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确保有效运行。

3)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DB34/T 47052024)的要求,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职业病危害工作区域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出现异常的项目,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复查异常项目,并保存、记录好复查结果档案。

4)用人单位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的要求,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培训等内容,并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档案。并在日常工作中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5)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在办公区设置办公区域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在工作场所设置生产区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6)应参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含:

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②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③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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