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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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单位 |
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2024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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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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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郭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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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刘潮 参与人:刘潮、刘玄、檀明涛、王林、林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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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时间 |
2024.7.21 |
现场调查人员 |
王林、林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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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时间 |
2024.7.25 |
现场采样人员 |
刘玄、檀明涛、王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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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陪同人 |
郭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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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检测方案;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质控程序;一审人员、二审人员对初稿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告修改完毕,并经报告审核人员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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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建议 |
结论(1)物理因素 1)噪声 用人单位噪声检测结果显示炼钢2厂(电弧炉炉前工、精炼炉炉前工、辅料上料上料工、连铸区二楼平台操作工岗位)、轧钢2厂 高棒区(粗轧工、中轧工、精轧工、冷剪工、精整工、打包工)40h等效声级超出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他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超标原因:炼钢2厂(电弧炉、精炼炉、辅料上料、连铸区二楼平台)、轧钢2厂高棒区(粗轧、中轧、精轧、冷剪、精整、打包)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很大的噪声,且作业时间长,从而导致40h等效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2)高温 用人单位各检测点接触高温值显示炼钢2厂(电弧炉炉前工、精炼炉炉前工)不符合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的要求,其他岗位均符合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的要求。 超标原因:电弧炉、精炼炉工作时,燃烧产生温度1000摄氏度以上,电弧炉炉前工、精炼炉炉前工作业时间长,从而导致不符合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WBGT限值的要求。
(2)粉尘 用人单位除炼钢2厂上料区行车驾驶室检测点矽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峰接触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各检测点石灰石粉尘、其他粉尘、矽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3)化学有害因素 用人单位各检测点化学有害因素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以及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建议:(1)根据现场检测,建议用人单位为高噪声区域员工配备SNR≥34dB的耳塞和耳罩,在工艺允许条件下,为高噪声设备设置隔声罩,并定期维护生产设备,进行保养,从而减小噪声,加强日常管理,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按照《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2019年8月16日)等相关规定,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网报、变更申报),网站:www.zybwhsb.com。 (3)应在每年夏季高温季节(7月至9月)来临之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并组织相应的人员进行高温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体检周期1年1次,同时高温季节做好防暑降温预防工作。 (4)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DB34/T 4705—2024)的要求,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职业病危害工作区域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出现异常的项目,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复查异常项目,并保存、记录好复查结果档案。 (5)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在办公区设置办公区域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在工作场所设置生产区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6)用人单位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的要求,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培训等内容,并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档案。并在日常工作中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7)应参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含: 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②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③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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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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