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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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单位 |
安徽宇汀钢结构有限公司2024年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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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凤麟路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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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陶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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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刘玄 参与人:梁致辉、李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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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时间 |
2024.11.28 |
现场调查人员 |
梁致辉、林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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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时间 |
2024.12.2 |
现场采样人员 |
李奥、林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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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陪同人 |
陶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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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定期检测方案、现场检测,实验室交接,实验室分析,数据计算过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一审、二审,内审质控程序,报告完成终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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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建议 |
结论:(1)物理因素 1)噪声 用人单位激光切割工、焊工1、焊工2、抛丸工和打磨工岗位噪声40h等效声级超标,其余各检测点岗位接触噪声40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超标原因:激光切割工、焊工1、焊工2、抛丸工和打磨工岗位所在的机械设备产生的机械噪声大,导致上述岗位噪声超标。据现场调查可知用人单位为上述岗位配备3M1100型防噪耳塞,该耳罩SNR值为31dB,实际可降噪值为18.6dB,结合上述岗位检测结果分析可知,激光切割工岗位40h等效声级值为90.0dB,正确佩戴后可将噪声降至71.4dB;焊工1岗位40h等效声级值为89.7dB,正确佩戴后可将噪声降至71.1dB;焊工2岗位40h等效声级值为88.8dB,正确佩戴后可将噪声降至70.2dB;抛丸工岗位40h等效声级值为91.6dB,正确佩戴后可将噪声降至73.0dB;打磨工岗位40h等效声级值为97.9dB,正确佩戴后可将噪声降至79.3dB,故工人在正确佩戴情况下防噪有效。 2)紫外辐射 用人单位埋弧焊工、拼装工、焊工1和焊工2岗位紫外辐射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 3)手传振动 用人单位打磨工岗位手传振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 (2)粉尘 用人单位各岗位砂轮磨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3)化学有害因素 用人单位各检测点化学有害因素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以及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建议: (1)用人单位激光切割、焊接1、焊接2、抛丸和打磨属于噪声作业场所,且激光切割、焊接1、焊接2、抛丸和打磨处作业环境噪声超过85分贝,建议用人单位加强现场管理,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体防护。 (2)用人单位应按照《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2019年8月16日))等相关规定,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网站:www.zybwhsb.com)。 (3)用人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确保有效运行。 (4)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DB34/T 4705—2024)的要求,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职业病危害工作区域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出现异常的项目,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的要求复查异常项目,并保存、记录好复查结果档案。 (5)用人单位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的要求,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培训等内容,并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档案。并在日常工作中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6)应在每年夏季高温季节(7月至9月)来临之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并组织相应的人员进行高温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体检周期1年1次,同时高温季节做好防暑降温预防工作。 (7)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 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及时修整或更换。在办公区设置办公区域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等;在工作场所设置生产区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8)应参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含: 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②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③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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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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