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结合类比调查、检测和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参考本次设计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性能参数指标,建设项目投产后,项目总体职业卫生防治措施应能满足国家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要求,本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效果可行。
建议: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3)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当及时、如实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