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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拟建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取、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以及本预评价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建议,项目建成投产后,在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方面应能达到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因此,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方面可行。
建议:
(1)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拟建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2)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的要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拟建项目在设计阶段,企业应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且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在设计编制完成后,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设计进行评审。评审后,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4)拟建项目建设完成后,在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组织并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
(5)拟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自拟建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内,及时、如实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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