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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通过工程分析、类比调查,同时对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检查结果,在迁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本报告提出的有关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完善防护设施布置、强化职业卫生管理,提高应急防范,做好个人防护,加强存在噪声工段、粉尘工段作业管理,在迁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其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和强度可控,能有效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因此认为迁建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可行。
建议:
(1)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2)迁建项目作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与禁忌证相关的作业。
(3)建设单位应加强外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不得将职业病危害作业(如罐车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强督促外包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并将其纳入外委合同或附件内容中。外委合同应明确双方在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等方面的责任,实际工作按照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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