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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结合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类比结果,参考本次设计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性能参数指标,建设项目投产后,项目总体职业卫生防治措施应能满足国家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要求,本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效果可行。
建设项目除进一步抓好职业卫生管理等环节外,尤其要加强操作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及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操作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操作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以确保操作人员身体健康。同时,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病例,以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建议:
(1)本报告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0号)的规定,形成书面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并存档备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式样详见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或皖安监健〔2017〕86号文附件5。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4)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5)建设项目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6)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当及时、如实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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