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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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
安徽普米阳新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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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地址 |
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安徽省精细化工产业有机合成基地巢三路东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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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名称 |
安徽普米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5万吨光固化及功能性新材料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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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
项目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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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评价方案、类比分析评价;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质控程序;专家对送审稿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告修改完毕,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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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拟建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粉尘因素:矽尘、二氧化钛粉尘、炭黑粉尘、氧化铝粉尘、硅藻土粉尘、其他粉尘 化学有害因素:氨、苯乙烯、苯酚(酚)、苯酐(邻苯二甲酸酐)、丙烯酸、丙烯酸丁酯、丁醇、丁酮、对苯二酚、对苯二甲酸、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二甲苯、二甲基甲酰胺、二氧化碳、二乙烯基苯、二月桂酸二丁基锡、酚醛树脂、过氧化苯甲酰、庚烷、环氧氯丙烷、环氧树脂、甲苯、甲苯二异氰酸酯、甲醇、甲基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甲醛、甲酸、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氯丙烯、马来酸酐、氢氧化钠、氢氧化锂(锂及其化合物)、溶剂汽油、双酚A、碳酸钠、乙二醇、乙酸丁酯、乙酸乙烯酯、乙酸乙酯、异丙醇、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 拟建项目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实施拟设置的防护措施,同时采取本次评价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并正常运行,以及员工采取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其作业场所噪声、高温、粉尘和各化学有害因素的危害浓度或强度能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 5号),安徽普米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5万吨光固化及功能性新材料项目归类为“三、制造业-(十四)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拟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采取、落实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以及本预评价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建议,项目建成投产后,在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方面应能达到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拟建项目各作业场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能满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本次预评价仅涉及按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设方案建设投产后可能遇到的职业病危害,不包括今后建设方案调整后的职业病危害。 9.2建议 1.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的要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拟建项目在设计阶段,企业应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且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在设计编制完成后,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设计进行评审。评审后,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3.拟建项目建设完成后,在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组织并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4.拟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内,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6.建设单位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为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7.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8.项目投产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9.如本项目今后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形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备查,同时进行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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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对该评价报告评审结论为“通过”,建设单位必须要求评价机构根据上述修改意见及建议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专家组(组长)确认后,建设单位方可形成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备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