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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拟建项目投产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砂轮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化学有害因素(锰及其化合物、磷酸),物理因素(高温、紫外辐射、噪声)。
(2)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拟建项目属于C374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3)拟建项目选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根据拟建项目提供的相关资料,结合本报告中的工程分析、类比分析和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对本项目生产运行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和接触水平进行分析,认为拟建项目建成后,各岗位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可以控制在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范围内。
(5)拟建项目在采取可行性报告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落实本报告书第七章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可以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从职业病防控角度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总之,评价组认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本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且在投产后加强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管理工作,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是可以控制的。
建议:
(1)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补充措施及建议的内容,补充完善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应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方可施工。
(4)拟建项目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同时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才能投入正常生产和使用。
(5)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内,及时、如实向当地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6)如拟建项目今后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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