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项目公示
|
服务项目单位 |
霍山县强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米混凝土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
地址 |
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战新园区 |
||
|
联系人 |
徐建强 |
||
|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林李进
参与人:陈建军、易秀成
|
||
|
现场调查时间 |
/ |
现场调查人员 |
/ |
|
现场采样时间 |
/ |
现场采样人员 |
/ |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徐建强 |
||
|
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编制评价方案;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质控程序;专家对送审稿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告修改完毕,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 |
||
|
结论与建议 |
结论: 本次评价认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本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建议,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且在投产后加强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管理工作,在采取相关资料中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同时落实本报告书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的前提下,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是可以控制的。 建议: (1)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补充措施及建议的内容,补充完善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应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方可施工。 (4)拟建项目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同时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才能投入正常生产和使用。 (5)拟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内,及时、如实向当地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6)如拟建项目今后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认为报告编制基本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同意报告通过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建设单位应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