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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建设项目主要有害因素为噪声、高温、尿素、相变石蜡(十八烷、二十烷)、苯马树脂、密胺树脂。本项目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中属于“第三大类制造业、第十八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九小类石墨及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C309)”,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综合结论:项目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设计的相符,建设单位制定了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能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建议:
(1)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2)拟建项目作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与禁忌证相关的作业。
(3)建设单位的维修、危废处理作业,涉及外包作业,与外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职业病防治的主体,明确双方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外包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职业卫生培训、个人防护、操作规程、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卫生管理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实施监督管理。为外包作业工人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依法组织或监督外包单位外包工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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