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5/20
|
服务项目单位 |
安徽华谊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家电汽车模具及其配套件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
地址 |
合肥市肥西经开区大陶岗路与王岗路交口以西 |
||
|
联系人 |
张俊 |
||
|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王林 参与人:姚莉、张磊峰 |
||
|
现场调查时间 |
/ |
现场调查人员 |
/ |
|
现场采样时间 |
/ |
现场采样人员 |
/ |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 |
||
|
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编制评价方案;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质控程序;专家对送审稿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告修改完毕,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 |
||
|
结论与建议 |
结论: 综合评价结论: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在落实拟建项目提供的资料中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本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以下建议后,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可行。 建议: (1)本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是拟建项目存在的不足,建议拟建项目按照补充措施内容,补充完善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 (2)拟建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规定,做好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相关工作。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工程预算。 (3)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4)项目完工,在试运行期间(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并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5)建设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规定,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内,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6)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
||
|
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评价报告》通过技术评审。评价机构按照专家组的上述及评审会上提出的其他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备查。
|
||
安徽天成和众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营业执照 皖ICP备06004022号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