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论: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建设项目属于“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行业,属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类项目。
根据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建设项目阶段性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可行,其阶段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效果可行,符合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1)在建设项目生产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运转正常情况下进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十分重要,建议严格设备管理,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防止各类管道、阀门等设备出现跑、冒、滴、漏等现象,确保其防护效果,并将维护、检修记录及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2)加强各功能间的排风装置的管理,建议定期进行查看,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防止管道的堵塞,确保其防护效果,并将维护、检修记录及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3)规范现场警示标识的设置,将现有设置的必须戴护耳器更换成戴护耳器,并在混合机处增加戴防毒面具、当心中毒、注意通风的警示标识。
(4)随着建设项目的运行,应根据生产运行的实际情况及时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细化、完善,提高制度针对性,并按规范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5)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及时更新并细化、完善落实记录等职业卫生档案内容,使其更加切合实际。
(6)建议建设单位按要求,继续完善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覆盖全部体检人员并补充监护档案中个人既往史等信息。
(7)建议建设单位按照本报告表11-1的要求,持续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当新人员上岗、在岗期间及人员离岗时,分别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8)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今后,应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将检查情况告知劳动者,及时组织检查异常的劳动者(在岗期间和离岗时检查)进行复查,确保劳动者的健康。
(9)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完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