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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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单位 |
安徽新海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套新能源汽车及风电配件(一期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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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南聚杭埠工业园E区4号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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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
项目负责人:黄凤增 参与人:张磊峰、姚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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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时间 |
2023.8.2 |
现场调查人员 |
黄凤增、夏红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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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时间 |
2023.8.10至8.12 2024.7.22至7.24 |
现场采样人员 |
夏红平、张磊峰、姚莉、梁致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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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陪同人 |
林增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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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编制评价方案、现场检测;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质控程序;专家对送审稿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告修改完毕,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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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建议 |
结论:根据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可行,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效果可行,符合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但建设项目今后仍需继续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转,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并进一步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建议。 建议:1、建设单位后期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时,应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后期设备入场时,按照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2、建设单位要落实经评审通过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向劳动者公布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并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有关评审和整改情况等资料存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3、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4、在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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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报告》修改补正后通过评审。评价机构按照上述建议和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修改完善《报告》,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建设单位留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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