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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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合肥天柱蜀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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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地址 |
肥西县官亭镇繁华路与团结路东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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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名称 |
合肥天柱蜀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20万方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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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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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过程 |
前期资料收集、编制设计方案;报告初稿编制完成、进行内审质控程序;专家对送审稿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告修改完毕,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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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原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的要求,拟建项目行业类别归类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混凝土、水泥及石膏制品的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综合评价结论: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原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的要求,结合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接触时间、接触浓度、危害程度及防护措施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后,综合判定拟建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 建议: (1)本报告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0号)的规定,形成书面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并存档备查。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 (3)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评审后,项目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4)拟建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拟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6)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7)建设单位应加强外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不得将职业病危害作业(如罐车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强督促外包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并将其纳入外委合同或附件内容中。外委合同应明确双方在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等方面的责任,实际工作按照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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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专家组评审意见 |
专家组同意《设计》通过技术评审。编制单位按照上述建议和专家组提出的其它意见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项目设计和施工阶段予以落实并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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